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長春市企業技術中心管理,完善市、省、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逐級晉升機制,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年第34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長春市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指導協調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工信局牽頭開展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
各縣(市)區、開發區工信局(經濟局、經發局、發改局)負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五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根據市工信局通知要求組織企業申報。
第六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領先的規模以上企業及主營業務收入在1000萬至2000萬元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主營業務收入100億元以上企業(含100億元)為1%,主營業務收入10-100億元(含10億元)企業為1.2%,主營業務收入1-10億元(含1億元)企業為1.5%,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下企業為2%。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20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市工信局發布的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報送市工信局。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相關材料。
第八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市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市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市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和要求與市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九條 市工信局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根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
市工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根據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評審意見以及產業政策、年度方案等綜合評估,擇優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市工信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條 市工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在受理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申報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向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 市工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市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市工信局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評價材料主要包括長春市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市工信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市工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市工信局在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 市工信局結合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高技術產業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等工作,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將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市工信局。
第十七條 市工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每年對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應予調整。其中,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調整為其母公司市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推薦母公司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時,沒有提出對其子公司市企業技術中心調整意見的,視同母公司與子公司業務領域相同。
第十九條 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材料和數據應當真實可靠。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經核實,將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二十一條 因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因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
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評價基本合格的市企業技術中心改進工作。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推薦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和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六)項情況進行披露。
第二十三條 市工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聯合發文,向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通報市企業技術中心調整、撤銷和更名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五條 依據政務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6日發布的《長春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長工信聯﹝2014﹞1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附件: 長春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7日